轉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影視劇組拍攝防疫管理措施」
說明:
一、 依據本府新聞局110年7月14日中市新影字第1100004996號函辦理。
二、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使影視劇組之拍攝工作得以符合整體防疫措施規範,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特訂定「影視劇組拍攝防疫管理措施」並於110年7月12日公告,俾供影視劇組依其規模、拍攝類型、工作場域等情形參考依循,以保障所有工作人員及演員之人身安全與工作權利,同時增進社會大眾對防疫期間影視劇組拍攝工作的瞭解,降低對影視劇組拍攝工作安全的疑慮,在社會大眾、所有工作人員及演員之健康與安全之優先原則下進行,先予敘明。
三、 該措施之適用對象,包含影視拍攝劇組及製作團隊之所有人員(含工作人員及演員),其他類似影片或節目拍攝之工作團隊亦可參考適用;措施內容包含事前防疫準備、人員衛教宣導、人員健康管理、拍攝現場管理、演員演出前後、停拍原則、復工標準及應變機制等供劇組參考依循。
四、 疫情期間如接獲影視劇組洽借本市相關公有場地之需求,本府新聞局及財團法人臺中市影視發展基金會單一協拍窗口,將輔導劇組按照旨揭防疫措施提出相關申請文件,敬請各機關、學校兼顧防疫規範及場館營運下,協助影視劇組申借公有場地拍攝事宜,後續文化部將會製作常見Q&A,屆時將再提供參考。
五、 如對該措施有相關疑問,請逕洽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02-2375-8368)影視劇組(電影、短片)陳小姐(分機1432)、分機1420王小姐;影視劇組(劇集、電視節目、紀錄片)窗口張小姐(分機1510)、陳小姐(分機1528)。
六、 檢附「影視劇組拍攝防疫管理措施」及「諮詢窗口資訊」一份供參。
一、 依據本府新聞局110年7月14日中市新影字第1100004996號函辦理。
二、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使影視劇組之拍攝工作得以符合整體防疫措施規範,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特訂定「影視劇組拍攝防疫管理措施」並於110年7月12日公告,俾供影視劇組依其規模、拍攝類型、工作場域等情形參考依循,以保障所有工作人員及演員之人身安全與工作權利,同時增進社會大眾對防疫期間影視劇組拍攝工作的瞭解,降低對影視劇組拍攝工作安全的疑慮,在社會大眾、所有工作人員及演員之健康與安全之優先原則下進行,先予敘明。
三、 該措施之適用對象,包含影視拍攝劇組及製作團隊之所有人員(含工作人員及演員),其他類似影片或節目拍攝之工作團隊亦可參考適用;措施內容包含事前防疫準備、人員衛教宣導、人員健康管理、拍攝現場管理、演員演出前後、停拍原則、復工標準及應變機制等供劇組參考依循。
四、 疫情期間如接獲影視劇組洽借本市相關公有場地之需求,本府新聞局及財團法人臺中市影視發展基金會單一協拍窗口,將輔導劇組按照旨揭防疫措施提出相關申請文件,敬請各機關、學校兼顧防疫規範及場館營運下,協助影視劇組申借公有場地拍攝事宜,後續文化部將會製作常見Q&A,屆時將再提供參考。
五、 如對該措施有相關疑問,請逕洽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02-2375-8368)影視劇組(電影、短片)陳小姐(分機1432)、分機1420王小姐;影視劇組(劇集、電視節目、紀錄片)窗口張小姐(分機1510)、陳小姐(分機1528)。
六、 檢附「影視劇組拍攝防疫管理措施」及「諮詢窗口資訊」一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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