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函有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造成部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具本職之課後外聘社團老師,因疫情停課導致鐘點費中斷,影響其生活者」紓困補助案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0年6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80735號函暨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公立幼兒園補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未具本職人員薪資及建教生生活津貼申請須知(以下稱本須知)辦理。
二、 因應全國實施疫情警戒第三級時間延長,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及學習權益,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延長至110年7月2日(星期五)止。
三、 審酌部分原於課後時段辦理各類教育事項之兼職服務人員,因停課導致授課(或服務)時間大幅減少而生活困難。為協助渠等生活紓困,爰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課後外聘社團老師之「未具本職人員(時薪制人員)」補助部分鐘點費。
四、 本案補助對象:
(一) 未具本職之課後外聘社團鐘點制教師於學習節數以外時間授課或提供服務,因學生停止到校上課且未能線上授課或提供服務,致鐘點費中斷者(以下簡稱受疫情影響人員)。
(二) 未具本職之退休軍公教人員,非屬本案補助對象。
五、 本案「鐘點費紓困補貼」額度,係以受疫情影響人員之「總受影響節數」乘以「調整後每節鐘點費」設算,說明如下:
(一) 總受影響節數:按110年5月18日前,受疫情影響人員原規劃授課(服務)節數設算;設算期間自110年5月19日起至110年7月2日止。
(二) 以調整每節(小時)鐘點費計算: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所定各學制支給數額補助60%之鐘點費設算,高級中等學校每節240元(400元*60%)、國民中學每節216元(360元*60%)、國民小學每節192元(320元*60%)。
六、 本案紓困經費申請方式及期程如下:
(一) 受疫情影響人員:應於8月31日(星期二)前填寫本須知所附之申請表後,向服務學校申請(可採電子檔方式辦理,無須紙本),經學校審核認定後,至遲應於2週內,以撥款方式一次性匯入是類人員指定帳戶。
(二) 學校:應將受疫情影響人員申請經費之請領清冊及本局支出明細表(如有賸餘款請一併繳回「特種基金支出收回書」),於9月24日(星期五)前免備文以紙本繳回本局(信封請註明紓困補助案表件,收件人學務室沈小姐);相關原始憑證依本局110年4月22日中市教會字第1100028155號函留校備查。
(三) 為利學校儘速撥款予受疫情影響人員,請務必於7月20日(星期二)前確依「鐘點費紓困補貼」額度設算所需經費,並至本局局務調查表(調查表編號:11303)填報需求,俾利本局辦理經費預撥作業。
七、 各校受理紓困作業時,應提醒申請人,如於同校或跨校具多種身分,僅能於一校勾選一種身分並申請一次,且不得跨校或跨縣市重複申請。又為避免出現申請人跨校、跨縣市或跨部會重複申請紓困經費之情形,請在受理紓困申請完畢後,應確認同一教師,有無在同校同時申請本須知所列不同計畫紓困之情事;如有,請通知申請人就最有利部分申請,並繳回溢領經費。
八、 檢送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公立幼兒園補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未具本職人員薪資作業申請表及經費請領清冊、本局支出明細表及紓困方案說明簡報各1份。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0年6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80735號函暨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公立幼兒園補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未具本職人員薪資及建教生生活津貼申請須知(以下稱本須知)辦理。
二、 因應全國實施疫情警戒第三級時間延長,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及學習權益,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延長至110年7月2日(星期五)止。
三、 審酌部分原於課後時段辦理各類教育事項之兼職服務人員,因停課導致授課(或服務)時間大幅減少而生活困難。為協助渠等生活紓困,爰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課後外聘社團老師之「未具本職人員(時薪制人員)」補助部分鐘點費。
四、 本案補助對象:
(一) 未具本職之課後外聘社團鐘點制教師於學習節數以外時間授課或提供服務,因學生停止到校上課且未能線上授課或提供服務,致鐘點費中斷者(以下簡稱受疫情影響人員)。
(二) 未具本職之退休軍公教人員,非屬本案補助對象。
五、 本案「鐘點費紓困補貼」額度,係以受疫情影響人員之「總受影響節數」乘以「調整後每節鐘點費」設算,說明如下:
(一) 總受影響節數:按110年5月18日前,受疫情影響人員原規劃授課(服務)節數設算;設算期間自110年5月19日起至110年7月2日止。
(二) 以調整每節(小時)鐘點費計算: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所定各學制支給數額補助60%之鐘點費設算,高級中等學校每節240元(400元*60%)、國民中學每節216元(360元*60%)、國民小學每節192元(320元*60%)。
六、 本案紓困經費申請方式及期程如下:
(一) 受疫情影響人員:應於8月31日(星期二)前填寫本須知所附之申請表後,向服務學校申請(可採電子檔方式辦理,無須紙本),經學校審核認定後,至遲應於2週內,以撥款方式一次性匯入是類人員指定帳戶。
(二) 學校:應將受疫情影響人員申請經費之請領清冊及本局支出明細表(如有賸餘款請一併繳回「特種基金支出收回書」),於9月24日(星期五)前免備文以紙本繳回本局(信封請註明紓困補助案表件,收件人學務室沈小姐);相關原始憑證依本局110年4月22日中市教會字第1100028155號函留校備查。
(三) 為利學校儘速撥款予受疫情影響人員,請務必於7月20日(星期二)前確依「鐘點費紓困補貼」額度設算所需經費,並至本局局務調查表(調查表編號:11303)填報需求,俾利本局辦理經費預撥作業。
七、 各校受理紓困作業時,應提醒申請人,如於同校或跨校具多種身分,僅能於一校勾選一種身分並申請一次,且不得跨校或跨縣市重複申請。又為避免出現申請人跨校、跨縣市或跨部會重複申請紓困經費之情形,請在受理紓困申請完畢後,應確認同一教師,有無在同校同時申請本須知所列不同計畫紓困之情事;如有,請通知申請人就最有利部分申請,並繳回溢領經費。
八、 檢送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公立幼兒園補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未具本職人員薪資作業申請表及經費請領清冊、本局支出明細表及紓困方案說明簡報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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