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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13004080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發布令影本pdf檔、「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條文odt檔 (A09000000E_1135501433D_senddoc6_Attach1.pdf、A09000000E_1135501433D_senddoc6_Attach2.odt) (387040000E_1130040803_ATTACH1.pdf、387040000E_1130040803_ATTACH2.odt)

主旨: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433A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法規命令條文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433D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廖先生,電話:(02)7736-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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