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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有關辦理採購「手提燈籠」時,應注意是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一案

發佈者 : 林訓育組長
說明:
一、 依據本府經濟發展局113年1月25日中市經商字第1130005187號函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3年1月23日經標檢政字第11330001850號函辦理。
二、 為保護兒童及消費者於元宵佳節使用手提燈籠之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於97年9月17日經標二字第09720009780號公告「手提燈籠」為應施檢驗商品,惟懸掛式大型燈籠、天燈等商品,則非屬公告應施檢驗商品範圍。
三、 辦理採購手提燈籠時,應注意該商品是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貼附中文標示(包括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件),避免提供未經檢驗合格之燈籠予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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