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客家委員會對台中市政府「客語友善環境之推動與營造」之電話及實地抽測情形
發佈者 :
周教學組長
說明:
一、 依據客家委員會112年9月15日客會語字第11267007771號函辦理。
二、 本府112年迄今「公部門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之「提供客語電話服務(10分)」及「洽公櫃檯服務人員提供客語服務(5分)」得分分別為2.2分及3分,請各機關單位持續提供公共服務,以保障洽公民眾使用客語之權利。即日起客家委員會將持續以不預先通知方式,進行電話測試、實地抽查等,藉以評核本府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
三、 另按「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服務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於本辦法施行後八年內,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構)、學校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為達成本(112)年度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比例與當地客家人口比例目標符合度(62.5%),請持續鼓勵同仁踴躍參加本府所舉辦各級客語能力認證班(詳情請洽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承辦人員柯先生,分機52116)、報考認證。
四、 為提高本府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請鼓勵所屬同仁踴躍報名參加客語能客語能力認證,並於辦理各項活動、會議使用客語,如有客語露出資料,請提供影片連結或影音資料(8至10分鐘),並將影片檔燒製成光碟(影片標註日期、活動或會議名稱,例如:1120919初級客語能力認證班)於112年11月15日前送至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俾利彙整提報成果。
一、 依據客家委員會112年9月15日客會語字第11267007771號函辦理。
二、 本府112年迄今「公部門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之「提供客語電話服務(10分)」及「洽公櫃檯服務人員提供客語服務(5分)」得分分別為2.2分及3分,請各機關單位持續提供公共服務,以保障洽公民眾使用客語之權利。即日起客家委員會將持續以不預先通知方式,進行電話測試、實地抽查等,藉以評核本府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
三、 另按「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服務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於本辦法施行後八年內,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構)、學校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為達成本(112)年度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比例與當地客家人口比例目標符合度(62.5%),請持續鼓勵同仁踴躍參加本府所舉辦各級客語能力認證班(詳情請洽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承辦人員柯先生,分機52116)、報考認證。
四、 為提高本府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請鼓勵所屬同仁踴躍報名參加客語能客語能力認證,並於辦理各項活動、會議使用客語,如有客語露出資料,請提供影片連結或影音資料(8至10分鐘),並將影片檔燒製成光碟(影片標註日期、活動或會議名稱,例如:1120919初級客語能力認證班)於112年11月15日前送至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俾利彙整提報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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