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訊息
發佈者 :
林訓育組長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3日臺教國署國字1120055799號函辦理。
二、 為充實各校本土語文課程專長教師人力,本計畫鼓勵國民中小學教師取得閩南語文或客語文專長,且能實際教授該課程,以協助學校建立本土語文穩定師資並滿足學生選習課程需求。
三、 本案獎勵各校項目敘述如下:
(一) 支持學校鼓勵所屬教師取得語言專長能力並教授本土語文課程:
1、 補助條件:
(1) 編制內正式教師(不含代理及代課教師),非本土語文專長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甲、 於111學年度(含)前通過閩南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認證考試。
乙、 於111學年度(含)前完成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專長加註。
(2) 前揭教師需依其取得之語文專長實際於111學年度每 週教授部定課程-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課程。
(3) 各校就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費以一次為原則。
2、 補助基準:每校每師補助1萬元、最高補助2萬元(最多申請2名),作為提供貴校實施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所需之材料、耗材、教材或教具、學生獎勵品及其他相關教學材料費。
3、 本經費規劃運用經貴校領域教學研究會通過後,依學校 主(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二) 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
1、 補助條件:
(1) 編制內正式教師(不含代理及代課教師),非本土語文專長,且111學年度「尚在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
(2) 補助學校因應教師於修讀期間之課務調整、公假排代或減授課(每師每週最多2節)致增加之費用。
2、 補助基準:每校每師補助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最多申請6名),各校就同一名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3日臺教國署國字1120055799號函辦理。
二、 為充實各校本土語文課程專長教師人力,本計畫鼓勵國民中小學教師取得閩南語文或客語文專長,且能實際教授該課程,以協助學校建立本土語文穩定師資並滿足學生選習課程需求。
三、 本案獎勵各校項目敘述如下:
(一) 支持學校鼓勵所屬教師取得語言專長能力並教授本土語文課程:
1、 補助條件:
(1) 編制內正式教師(不含代理及代課教師),非本土語文專長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甲、 於111學年度(含)前通過閩南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認證考試。
乙、 於111學年度(含)前完成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專長加註。
(2) 前揭教師需依其取得之語文專長實際於111學年度每 週教授部定課程-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課程。
(3) 各校就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費以一次為原則。
2、 補助基準:每校每師補助1萬元、最高補助2萬元(最多申請2名),作為提供貴校實施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所需之材料、耗材、教材或教具、學生獎勵品及其他相關教學材料費。
3、 本經費規劃運用經貴校領域教學研究會通過後,依學校 主(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二) 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
1、 補助條件:
(1) 編制內正式教師(不含代理及代課教師),非本土語文專長,且111學年度「尚在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
(2) 補助學校因應教師於修讀期間之課務調整、公假排代或減授課(每師每週最多2節)致增加之費用。
2、 補助基準:每校每師補助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最多申請6名),各校就同一名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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